《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十四五”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奖补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十四五”每年利用专项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我区巡游出租汽车电动化发展。
二、涉及范围
每年对自治区确定的年度重点推广地区拨付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购置补贴,以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补贴。
三、补贴标准
车辆购置有两种标准:第一种是购买符合条件的充(插)电、充换电兼容的新能源汽车(整车含电池),每车补贴4万元;第二种是采取“车和电池分离”的模式,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购买新能源汽车车身(整车不含电池),使用换电站的电池运营,新能源汽车车身售价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的差价最高补贴2.5万元,使其达到与传统燃油(气)车售价同等水平,同时再对购车方奖励2万元/车。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符合条件的充电站按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符合条件的换电站按8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单个站最高补贴不超过150万元。换电站按8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相当于建站总体费用的20%-25%。对现有充换电站,经改造符合《细则》有关要求的,也可申请建设和运营补贴。
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运营补贴。按年度考核结果,结果达标的,按0.2元/千瓦时标准补贴,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1000小时。
三、注意事项
每年各盟市根据交通运输厅通知,上报推广应用新能源巡游车发展计划,交通运输厅确定重点推广地区,按计划拨付奖补资金。即适用于本《细则》的车辆购置以及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站的建设、运营补贴,仅限于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推广地区,未确定为重点推广地区的,不适用本《细则》。
《细则》还规定在该文件印发前,已出台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政策的地方,自治区和地方的购车补贴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低于自治区标准),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经营者还可以享受购车补贴标准的差价。
地方未出台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政策的,2021年1月1日至《细则》印发日之前,对购买纯电动巡游车的,按照本《细则》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细则》印发后,未确定为重点推广地区的地方另行出台新能源巡游车购置补贴政策的,补贴标准依据地方政策执行,地方的补贴标准低于本《细则》补贴标准的,自治区不予补齐补贴差价。
四、惠民利民举措
本《细则》旨在通过补贴,减少经营者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费用支出,完善充换电设施建设布局,从而鼓励和引导广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司机,使用纯电动汽车。既是完成国家、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任务目标,也能实现巡游车转型升级提高车辆档次和服务水平,降低车辆运营成本,惠及广大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