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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31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应急字〔2023〕5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后矿山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3〕1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自治区春节假期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安排部署,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 高度重视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

        春节过后气温逐渐回升,非煤矿山企业开始陆续复工复产。在复工复产期间,由于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尽责尚未进入状态,有的安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有的特种作业和新上岗人员未经培训就上岗,有的主要机械设备缺乏维护保养及检测检验,有的重大风险辨识管控不到位、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不彻底,个别新调整的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在安全管理上还处于磨合期等原因,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复工复产工作,严格落实复工复产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复工复产程序标准,强化复工复产验收和执法检查,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风险隐患,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非煤矿山复工复产程序

        对停工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去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系统不稳定不可靠或封闭井口(采区)的非煤矿山,必须严格执行“矿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矿山自查自改,矿山上级企业验收(没有上级企业的由本矿山验收),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合格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下发复工复产通知”的程序。对其他非煤矿山复工复产,继续执行《关于切实加强春节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字〔2020〕4号),由矿山企业制定《复工复产验收工作方案》,组织对各生产系统、各生产作业场所、各设备设施进行全方位、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验收,由负责直接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合格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复工复产。

        三、严肃查处复工复产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安全监管,加大复工复产执法检查力度,对蓄意逃避复工复产安全监管、未按规定履行复工复产程序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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