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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自治区人防办
        发布时间:2021-12-08 18:50
        字号:[ ]

        内人防字〔2021〕412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各直属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防办党组2021年第4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2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本级人民防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有关处及受委托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章行政执法公示程序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依法将执法的主体、依据、范围、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作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公示内容的采集、制作、传递、审核、发布、更新等职责,根据职责范围在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公示栏等平台完成公示。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事中公示和事后公开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事项。

        (一)事前公开的事项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执法依据的人民防空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人民防空权力和责任清单;

        4.人民防空行政许可目录及服务指南;

        5.人民防空违法行为查处流程图;

        6.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渠道;

        7.举报人民防空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8.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事中公示的事项包括: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3.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需要依法事中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事后公开的事项包括:

        1.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2.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3.行政监督检查信息;

        4.重大人民防空违法案件信息;

        5.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按照主动公开的程序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监督检查的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公示栏是行政执法统一公示平台,公示内容按照规范的标准、格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第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九条建立行政执法信息更新机制。公示内容如因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立即从公布的载体撤回。

        第三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程序

        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制度。

        第十一条按照“谁执法谁记录”的原则,作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是记录主体,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方式主要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两种。

        (一)文字记录包括审批文件、执法文书、调查证据、工作请示报告等纸质文件,以及在政务服务窗口系统等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

        (二)音像记录包括对执法现场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记录。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的音像记录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第十三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主要用于以下范围:

        (一)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

        (二)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如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三)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

        (四)其他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需要进行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记录应当重点记录以下环节:

        (一)启动环节。依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申请登记、受理情况。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记录启动事由、案件来源和立案情况;

        (二)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信息及出示证件情况;调取的书证、物证,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组织听证情况;勘查鉴定、专家评审意见等;

        (三)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承办人员、处理意见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承办机构审核过程及领导决策意见,经过集体审议的,应当制作集体审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经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或者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制作相应的记录;审核决定的最终结果;

        (四)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采取直接送达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采取邮寄送达的,留存邮寄回执;采取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理由和时间,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章;采取公告送达的,应当以文字或音像形式记录送达时间、内容和方式,留存书面公告。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行政执法文字和音像记录要求:

        (一)合法规范记录。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应当全过程不间断记录;

        (二)严格记录归档。要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三)建立健全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建立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四)发挥记录作用。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探索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行政执法薄弱环节,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公正维护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第十七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法治工作机构对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法治工作机构负责,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法治工作机构可以建立法制审核团队,必要时组织法律顾问、相关专家等专业人员参加。特别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执法决定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报经自治区人防办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案件情况复杂,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的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十条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部门行政执法权限;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法律适用是否准确;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材料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集体审议或审批前进行法制审核,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四)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五)业务承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提交审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退回或要求补充。

        第二十二条法制审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核的方式,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审核材料予以登记,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二十三条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出具通过法制审核的意见;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存在可修改的瑕疵的,退回行政执法承办机构修改后再提交审核;法制审核机构与承办机构意见不一致时,由承办机构报领导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法制审核不取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行政执法业务承办机构的审查职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五章  行政执法部门责任

        第二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承担宣传贯彻执行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应有计划地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工作,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和正确运用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负有严格执法和按法定程序办事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全面正确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失职,不得越权。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确保各种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扼制。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定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应严格依法办事,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法律规定之外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发现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六章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

        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具有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和身体健康,具备胜任行政执法工作的文化、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行政执法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审查批准后方可持证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签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科学执法,文明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法管理。

        第七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条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坚持事实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责罚相当,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行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追究,应根据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损失轻重给于下列不同程度的处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改正;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给予行政处分。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行政执法人员过错责任,给人民防空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过错责任性质较为严重或已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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