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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内蒙古蒙西鄂尔多斯铝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2-07-21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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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环罚〔202215


        内蒙古蒙西鄂尔多斯铝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9016676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鹏飞

        地址:鄂尔多斯市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


        我厅于20224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环评要求“设置1000立方米的事故池,杜绝含碱废水外排”,但你单位实际未按要求建设1000立方米事故池。

        2.现场检查时,厂区内西北侧约3万吨硅钙渣、7千吨铝土矿(为粉状物料)露天堆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进行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硅钙渣堆场周边设置了防风抑尘网,料堆部分进行了苫盖;铝土矿部分进行苫盖,周边无防风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412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2412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

        3.2022412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厂区内西北侧约3万吨硅钙渣、7千吨铝土矿(为粉状物料)露天堆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进行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蒙西鄂尔多斯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鹏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厅于202274日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环罚告〔20224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内环罚告〔2022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送达回证》为证。

        1.针对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事故池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厅决定责令你单位2022930日前完成事故池的建设,并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罚款。

        2.针对物料露天堆放,未按要求进行密闭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厅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到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东风路支行

          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号:0549510104000601500000012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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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内蒙古蒙西鄂尔多斯铝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

        2022-07-21 15:39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环罚〔202215


        内蒙古蒙西鄂尔多斯铝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790166768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鹏飞

        地址:鄂尔多斯市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


        我厅于20224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环评要求“设置1000立方米的事故池,杜绝含碱废水外排”,但你单位实际未按要求建设1000立方米事故池。

        2.现场检查时,厂区内西北侧约3万吨硅钙渣、7千吨铝土矿(为粉状物料)露天堆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进行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硅钙渣堆场周边设置了防风抑尘网,料堆部分进行了苫盖;铝土矿部分进行苫盖,周边无防风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412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2412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

        3.2022412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厂区内西北侧约3万吨硅钙渣、7千吨铝土矿(为粉状物料)露天堆放,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进行密闭或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蒙西鄂尔多斯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鹏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厅于202274日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内环罚告〔20224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告知书》(内环罚告〔2022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送达回证》为证。

        1.针对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事故池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厅决定责令你单位2022930日前完成事故池的建设,并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的罚款。

        2.针对物料露天堆放,未按要求进行密闭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厅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到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东风路支行

          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号:05495101040006015000000128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